第七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