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完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查处物业服务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六)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处置生活垃圾,查处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