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服务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人统一管理在管项目周边老旧小区。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小区,鼓励和支持业主自主开展改造提升,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小区综合环境,创造物业服务进驻条件。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