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物业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二)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清扫、清洁、清运等费用;
(四)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当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