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交纳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交纳,合理期限届满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