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条有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于成立之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