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解散筹备组。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