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和前期物业第十四条有效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服务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已投入使用,前款所列资料尚未移交的,应当移交;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补齐。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