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导和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