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一条有效离婚时,双方都主张子女抚养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子女随女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应当以女方的要求为优先:(一)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二)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三)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的;(四)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尚有其他子女的;(五)男方有家庭暴力、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的;(六)其他应当优先考虑女方要求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