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三十二条有效土地(草场、林地)承包期内,农村牧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草场、林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草场、林地);农村牧区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草场、林地)的,原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草场、林地)。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