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