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或者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依法组织编制各类行业专项规划的;

(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湿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用地的用途的;

(四)批准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际公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进、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水资源质量的项目的;

(五)不属于因公共利益确需开发利用而批准开发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绿地地下空间,且不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未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的;

(六)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的;

(七)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超过一年的;

(八)低于本条例规定的住宅建筑间距批准建设项目的;

(九)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苏木乡嘎查村庄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苏木乡嘎查村庄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十一)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十二)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十三)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