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