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单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由民政部门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督促处理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也不答复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