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