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为在校留守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寄宿条件,并对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