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并监督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