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学校应当设置专门心理咨询场所,配备心理健康和生理卫生健康指导教师,有针对性、适时地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心理健康和青春期教育,接受未成年人的心理咨询,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未成年人给予相应的辅导。学校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制辅导人员,开设法制教育课,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