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担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