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博物馆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扶持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发展的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