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博物馆应当依法设立、变更、终止,并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设立博物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