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监督计划等,纳入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相关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成立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举办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开展备案审查案例交流和理论研究等形式,定期研究和部署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