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一节 处理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规范性文件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认为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予以撤销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