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移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处理的,或者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移送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处理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处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可以开展审查,或者移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相关机构移送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