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方式和审查重点内容第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