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宣传和普及卫生健康科学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月、卫生主题日等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推动健康文化进村镇、社区、机关、企业、学校、家庭等。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