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不退出旧宅基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