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收容与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自建、联建、购买服务、补贴等方式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满足本辖区流浪、走失和依法被没收犬只的收容需求。犬只收容场所应当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现流浪犬的,应当捕捉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