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养犬管理和犬只强制免疫工作,依法调解养犬引起的纠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服务区域内的养犬信息台账,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