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培育、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或者注册、变更、撤销,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