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培育、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

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或者注册、变更、撤销,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