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湟水流域水资源时,应当根据湟水流域水文特征和水环境质量状况,统筹规划,优化调水方案,保持地表水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