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湟水流域水资源时,应当根据湟水流域水文特征和水环境质量状况,统筹规划,优化调水方案,保持地表水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