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