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治理、调配、保护、开发利用,以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及其观测、监测、供电、通信、防护等附属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渠道(管道)、机井、泵站等工程。国家对大中型水电站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