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停车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村、社区开展停车自治,保障基本停车需要。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