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拓印关林古建筑群石刻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拓印关林古建筑群石刻活动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