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关林的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的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的关林保护对象,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关林内的古建筑、金石碑刻、匾额楹联等文物,古树名木以及与关圣文化相关的关公信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载体。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