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资源,培育发展关林旅游产业,建设关林文化旅游片区和各类关圣文化展示载体、平台。

加强对关林、关圣文化的宣传、推介,利用关林朝圣大典等民俗活动加强海内外文化交流。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