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林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资源,培育发展关林旅游产业,建设关林文化旅游片区和各类关圣文化展示载体、平台。加强对关林、关圣文化的宣传、推介,利用关林朝圣大典等民俗活动加强海内外文化交流。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