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关林文物、关圣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和科学研究,推动关林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发展。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