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八章 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第五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制度机制,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系统集成,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