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为纲,正确处理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更加优化,自然保护地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不断增强,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