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江源、祁连山黑河流域等江河源头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人口相对密集高原河谷区的水土流失防治,统筹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