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