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