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治理,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还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进外资开发治理。签订承包治理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治理范围、治理标准、承包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