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减少工程永久或者临时占地面积,加强工程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