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