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预警水平。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