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绿地、绿化带的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绿化施工、养护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绿化施工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绿地、绿化带内的裸土应当覆盖,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