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七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多元化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重点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心理援助等慈善组织,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应急救助等领域的慈善组织。鼓励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